平台在线服务协议

联营商使用“东忠人才网站平台、在平台开展经营前请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内容

 

前言

1、本协议的订立

1.1本协议由东忠人才网站平台(“http://www.totyuedu.com”)所有者“杭州东忠人才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拟在“东忠人才网站”开放平台(以下简称“东忠人才网站”)以独立第三方联营商身份设立账号进行经营的法律实体(下称“联营商”或“乙方”)共同缔结,具有合同效力。

1.2联营商通过“选择成为联营商”办理账号入驻过程中,一经勾选“我已仔细阅读并同意协议”并点击“确定”按键,即意味着联营商同意与东忠人才签订本协议并自愿受本协议约束,但联营商在线同意本协议并不导致本协议立即生效。联营商的入驻申请、资料提交等经过东忠人才审核通过并以邮件及系统通知形式向联营商发出缴费权限开通通知时,本协议对联营商及东忠人才具有法律效力;如东忠人才审核后需要联营商与东忠人才另行签署协议的,则联营商还应遵守另行签署的协议的内容。协议中部分功能将会陆续上线。

1.3本协议由协议正文、《消费者权益保障服务条款》、《反商业贿赂协议》及公示于“东忠人才网站”的各项规则及其之后可能调整的规则共同组成。协议正文与规则冲突的,以发布在后的文件为准执行。

1.4本协议仅在表明“甲方”与“联营商”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联营商通过“东忠人才网站”与任何第三方建立的合作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由联营商与第三方自行解决。

1.5本协议各条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无意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协议正文

2、定义和解释

2.1“东忠人才网站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指域名为http://www.totyuedu.com”,所有者为“杭州东忠人才开发有限公司”的网站。用户可通过该网站购买课程产品,达成交易意向,获得该网站提供的服务等功能。如网站域名有调整,以东忠人才另行通知为准执行。

2.2联营商:联营商指拟在东忠人才网站平台以独立第三方联营商身份开设账号,从事经营的法律实体,必须自申请时起持续具备本协议正文第四条约定的资格要求。联营商的身份信息,在申请“选择成为联营商”时,由联营商通过“联营商注册系统”自行填写并提交。

2.3账号:联营商在完成联营商入驻流程后,为进行合法经营,依据协议约定和东忠人才网站规则由联营商申请,东忠人才网站”审核通过的具有独立且唯一性ID(英文IDentity的缩写,意为“身份标识号码”,此处指“联营商ID”)、特定名称(可依据相关平台规则进行调整)的网络化虚拟账号

2.4“东忠人才网站平台系列课程”

本协议所称的“系列课程”处指东忠人才(甲方)合法发布在东忠人才网站平台的代理和自有课程。

2.5课程推广服务收益

本协议所称的课程推广服务是指联营商(乙方)为甲方进行课程产品的推广和运营,以此获取课程产品的合法收益。

 

3、合作模式

3.1由甲方提供可合法销售的课程产品,并通过东忠人才网站平台由乙方进行销售推广。销售收益按照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成。

3.2在推广过程中,双方需就各自的销售、推广策略、价格进行适时沟通,以期达成一致的市

场行为。

3.3课程销售价格政策如下:

政策

价格体系

销售回报

分销进货价格

平台价格的6

差价

单个课程的销售价格

课程销售价(8折),可协调定价

差价

3.4乙方如需变更课程销售价格政策,需经甲方同意。

 

4、联营商声明及保证

4.1保证遵守本协议,不从事任何有损东忠人才网站平台利益的行为。

4.2保证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资格要求,保证在“选择成为联营商”中在线提交的信息和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并保证在上述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东忠人才,并予以更新。联营商应保证入驻时提供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4.3保证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技术要求使用东忠人才网站平台”,不从事攻击、破译、反向工程,上传木马、病毒等有损该系统安全和稳定的操作。

4.4 联营商在课程的推广过程中平台进行进行积极、及时沟通如根据实际需要需对推广、销售计划进行更改,需平台进行及时沟通,经双方同意后方可以更改。

4.5联营商应向东忠人才网站平台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如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费用支付的,则平台有权单方终止向其提供的一切服务,且有权继续向联营商追偿。

4.6合作到期或终止后,联营商不得继续使用或传播平台提供课程及相关资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4.7联营商应自觉维护平台的利益和声誉,不利用平台资源进行私下交易,如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交易行为损害平台或其他会员利益的事件,平台将有权取消违规者的会员资格,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东忠人才网站平台声明及保证

5.1平台享有课程产品的完全版权,有权在平台发布的课程介绍和宣传推广中使用自身的标识及介绍文字。

5.2 平台保证提供给联营商的课程产品符合互联网传播的基本技术和法律要求。

5.3平台保证未经联营商许可不得擅自获取、使用、传播联营商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用户信息、支付信息等。该保密义务的履行不因本服务协议的任何可能的无效、解除或终止而无效、解除或终止。

5.4 平台有义务保持网络平台在技术、用户体验、品牌等方面的提升;

5.5 平台提供给联营商教学所需课件及其学员账号开设权力,并负责课程内容真实性不涉及版权等法律问题;

5.6保证向购买东忠人才网站平台课程产品平台用户开具合法合规发票,并保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承担相应税费。

 

 

6、有限责任及免责条款

6.1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平台均不对由于电力、网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罢工(含内部罢工或劳工骚乱)、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国际、国内法院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6.2本协议项下服务将按现状可得到的状态提供,平台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满足联营商的任意需求。联营商在确认使用前,应充分考虑并慎重决策,一旦使用,联营商将须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各项风险和责任。

6.3使用平台下载数据或者获取任何资料的行为均出于联营商的独立判断,并由其自行承担因此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6.4不可抗力处理:如本协议履行期间,协议方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均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可抗力持续达到三十日的,任一方有权经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本协议中止、终止的,协议方均不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7、协议有效期

7.1本协议自生效时起,有效期至联营商基于本协议而设立的特定店铺服务期到期日止。

7.2本协议仅对联营商基于本协议而设立的特定店铺开展的相关业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对平台与联营商开展的同等或类似业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平台与联营商同时开展同等或类似业务,应依据另行签订的协议执行,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协议的终止

8.1本协议在下述情形下自然终止:

8.1.1联营商账号服务期届满,而联营商未提出延展申请或延展申请未通过平台审核的;

8.1.2协议方签署新协议替代本协议的。

8.2通知终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缔约协议方中任一方可提前15(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经对方同意后双方签署协议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为使联营商顺利开展经营,平台已提供人力、物力、技术支持和服务,如因前述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联营商同意平台不退还已缴纳的平台使用费,未缴纳的,联营商同意足额缴纳。

8.3联营商有下述情形时,平台可单方终止本协议:

8.3.1“联营商后台管理系统权限全部停止的;

8.3.2“联营商后台管理系统权限部分停止,但联营商未在限定时间内改进的;

8.3.3联营商出现负面消息等可能影响平台商誉的;

8.3.5本协议其他相应条款中,约定平台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情形发生的。

8.4协议终止后有关事项的处理

8.4.1协议终止日起,平台将停止联营商后台管理系统全部权限

8.4.2本协议终止后,平台有权保留联营商的注册信息及交易行为记录等数据,但平台没有为联营商保留这些数据的义务,亦不承担在协议终止后向联营商或第三方转发任何未阅读或未发送的信息的义务,也不就协议终止向联营商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8.4.3本协议终止后,如发生平台收到有关联营商的行政机关调查、因联营商产生诉讼等情形的,联营商需积极配合平台处理,如因此导致平台损失的,联营商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9、通知及送达

9.1 平台针对所有联营商的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变更、规则变更、通知等将以平台公告形式告知联营商,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送达,联营商应实时关注公告内容。

9.2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平台向联营商发送书面通知的,按照联营商向平台提供的通讯地址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在平台发布公告、向联营商发送电子邮件、系统信息、联系人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联营商应保证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真实、准确、有效,如信息变更应立即在平台系统更新,若联营商未及时更新的,向原地址送达的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9.3法律文书送达

9.3.1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联营商声明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联营商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法院向前述码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发送当日即为送达之日。  

 9.3.2联营商同意法院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联营商送达法律文书,法院采取多种方式向联营商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9.3.3联营商应保证与平台约定的联系信息,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或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联营商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9.3.4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联营商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10、争议解决

10.1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协议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浙江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2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变更、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11、其他约定

11.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1.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11.3本协议是缔约协议方之间关于本协议中提及合作事项的完整的、唯一的协议,本协议取代了任何先前的关于该合作事项的协议和沟通(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11.4本协议文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简体汉字版本为准。